周一接到一个上海打来的电话,问我看了前一天的某报没有。我平常不大看报,于是上网查找,顺手写了一条微博:朋友嘱阅黄裳新作文,其中言及鄙人,谓我“希望”他“老老实实关在书房里埋头做‘学问’,少发‘代表集体’的‘左论’”,我前作《谈丐辞》已经言明:“对他我哪有什么‘没有说出来的建议’,说来其实是既缺兴趣,又没工夫。”不料此人仍旧一厢情愿,非要认定我对他还有所希望建议,真乃可笑可怜之至。关于这个话题,我所能说的仅此而已。虽然不妨“以不失少年凌厉之气自许”,但旁人会怎么看呢。且抄录一条博客跟帖:“文人之间的论争,无论辩理还是使气,只要有原则留底线,没什么不可以的,局外人不会认真,读者能享受论辩的锋芒,文章的神采。所以世人每喜欢看打架。”说穿了跟看耍猴儿的差不多,至少我无意为此效劳。再说我也不相信“白纸黑字”还有过去那么大的力量。
倒是有个强拉硬扯进来的事儿可以一谈。黄文云:“止庵还对朱安深感兴趣,前后作《鲁迅与朱安》、《她也是鲁迅的遗物》两文,特别强调鲁迅对朱安的‘极端冷漠’,却无一言论及周作人的凉薄。鲁迅刚逝世,周作人就忙不迭地赶办八道湾宅户主变更手续,由鲁迅改归周作人。‘冷漠’与‘凉薄’之间的差别就存而不论了。”按《鲁迅与朱安》与《她也是鲁迅的遗物》实为一文,指派为二,或未寓目,然亦无所谓;八道湾房产事,则网上无“信息”可“得”,“朋友”无从“供给”,没法“随意使用”,要看“实据”还得翻故纸堆。《鲁迅研究月刊》一九九七年第十二期登过一份《八道湾房产议约》如下:
立议约人周朱氏作人建人缘有浙江城内绍兴覆盆桥祖遗房产一所,曾于民国八年全家移居北平,将房出售,即以所得之款换购北平内四区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住房,仍归三房共有。经公同议定,嗣后只准居住,未得三房同意,不得单独典卖。惟其户名则由长房树人出名,倘有事故,再以次房作人、三房建人挨次轮具。所需
老太太生养死葬之费,亦在其中。酌留全部四分之一以资公用,有余部分作为百年之后轮流值祭之用。恐口无凭,立约各执存证。
立议约人周朱氏(印章)
周作人(印章)
周建人 周芳子代(印章)
见中乡人寿鹏飞(印章)
公 亲阮文同(印章)
代 笔宋 琳(印章)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四月 日立
注云:“此件原为竖版,无标题、标点。参见影印件。”影印件载同期《鲁迅研究月刊》,原件系周海婴提供。据此可知所谓“忙不迭地赶”者,签署协议实在鲁迅逝世半年之际;所谓“归”者,实为“北平内四区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住房,仍归三房共有。经公同议定,嗣后只准居住,未得三房同意,不得单独典卖”。姚锡佩《琐谈鲁迅家族风波——八道湾房产“议约”引出的话题》(载《鲁迅研究月刊》一九九七年第十二期)有云:“若对这一议约的背景稍作了解,却分明可见周作人用心良苦——企图借法律手续,确立并保证朱安和芳子的家庭地位和财产权。”此或即所谓“凉薄”欤。
这事尚有下文。一九四六年十一月,朱安与许广平签署《赠与契约》:“周树人公(即鲁迅先生)遗产业经周朱氏与周渊分割无异,周朱氏所得北平宫门口西三条胡同二十一号房产地基以及其他房产书籍用具出版权等一切周树人公遗留动产与不动产之一部情愿赠与周渊,周渊及其法定代理人许广平允诺接受并承认周朱氏生养死葬之一切费用责任。为免日后纠纷,特立此约为据。”按周渊即周海婴。朱安于一九四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病逝。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南京首都高等法院、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南京最高法院判决,周作人“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没收”。一九四九年后,许广平和周建人将各自所属房产捐给国家。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